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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合同未约定具体验收流程或要求,以未交付书面验收资料为由主张双方尚未进行验收,依据不足

以案释法 ┃ 合同未约定具体验收流程或要求,以未交付书面验收资料为由主张双方尚未进行验收,依据不足

2025-03-19 16:21

2021年9月20日,鲍尔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漫云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楼梯栏杆采购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C公司商业综合用房(1);工程内容为楼梯扶手、中庭栏杆不锈钢扶手,包括产品制作、运输、装卸、安装、成品保护等全部费用;承包范围为1某、2某、3某、5某、6某号楼楼梯扶手、1某、2某、3某号楼中庭栏杆不锈钢玻璃栏杆;合同工期为签订本合同后15天内材料进场并进行施工安装,安装、验收及交付工作应与装修工程整体进度要求一致,不得延误装修工期,如延误工期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楼梯扶手、锌钢单价为200元/米(含税),中庭不锈钢玻璃栏杆单价为650元/米(含税),楼梯扶手约1200米,玻璃栏杆约700米,结算按现场实际长度为准,综合单价包干,总价约702000元,现场已经安装好样品并经过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验收,依照样品安装即可;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发包方支付定金100000元,楼梯扶手安装完成验收后付款50000元,剩余552000元于年底结算付清;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采购和安装,并接受现场工程师的监督与指导;工程质量为承包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样板制作,所用材料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栏杆拼接处,空管两端封闭,防止雨水及潮气渗入,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栏杆施工工艺处理,栏杆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制作、安装,栏杆安装应整齐平直,栏杆加工前承包人应到现场符合砼柱或导墙等结构尺寸,遇转角处应实地测量、放样后再行加工,避免出现偏差,栏杆安装后成品保护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楼梯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发包人委派朱某为现场代表,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实施与协调,但涉及工程款的增减、确认事宜须经发包方另行盖章确认,承包人委派王某为现场代表,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实施与协调;发包人如不按时付款,每日按欠付款项的百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漫云公司支付鲍尔公司100000元。鲍尔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12月底完成了案涉工程内容,并经漫云公司人员验收合格。期间,鲍尔公司根据漫云公司要求,于2021年9月16日开具100000元发票,于2021年11月27日开具80000元发票,2021年12月20日开具了三份100000元发票,合计480000元发票。

此后鲍尔公司撤场,并向漫云公司申请结算工程款。鲍尔公司李某发送申请材料,漫云公司段某于2022年1月12日回复结算清单一份,其中载明总金额为713510元。此后,漫云公司并未支付剩余款项,鲍尔公司催讨无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以诉前调解立案。

鲍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漫云公司偿还鲍尔公司货款613510元及违约金30万元;二、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漫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鲍尔公司漫云公司签订的《楼梯栏杆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双方对于案涉工程是否经过验收以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

对此,首先从合同性质看,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案涉合同也约定承包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样板制作,并接受现场工程师的监督与指导,可见双方对于履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的约定是明确而具体的。从合同履行情况看,鲍尔公司进场施工,于2021年12月底完成案涉工程内容,期间根据漫云公司要求陆续开具了480000元发票,经漫云公司人员验收后撤场,此后漫云公司人员微信回复结算清单一份,综合前述事实及合同约定,可以证实漫云公司已经在鲍尔公司工作期间进行了监督检验,并在鲍尔公司完成工作后验收合格该工作成果。基于上述法律分析,鲍尔公司诉请漫云公司支付工程款61351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一审庭审中鲍尔公司陈述系按合同约定的每日百分之一自2022年1月12日起算至起诉时,并放弃后续部分取整得出,漫云公司辩称该违约金标准过高、鲍尔公司损失为利息损失,一审法院综合合同约定、履行程度、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全案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为60000元。对于保全担保费,双方合同中并无约定该费用承担问题,故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漫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鲍尔公司工程款613510元;二、漫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鲍尔公司违约金60000元;三、驳回鲍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漫云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鲍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用由鲍尔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段某并没有结算权限,一审法院根据段某微信回复的“结算清单”认定案涉工程款结算金额为713510元,系事实认定错误。《楼梯栏杆采购安装合同》第11.1条明确约定,发包人委派朱某为现场代表,负责涉案合同的实施与协调,涉及到款项的增减和确认的,必须由漫云公司另行盖章确认。故工程款的结算必须由漫云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而段某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微信回复给鲍尔公司的“结算清单”,既无漫云公司盖章,也没有现场代表朱某的签字。段某既不是合同约定的现场代表,也没有漫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权代表漫云公司与鲍尔公司就案涉项目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前述“结算清单”不能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鲍尔公司须将案涉工程提交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合同约定与漫云公司办理结算。但鲍尔公司一直未向漫云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进行验收,双方至今未就案涉项目的工程款进行过结算。

二、案涉合同第4.2条约定楼梯扶手安装完成验收后再付余款,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但鲍尔公司至今未向漫云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进行验收,故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推定案涉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与事实不符。首先,鲍尔公司主张的结算金额为713510元,但其仅向漫云公司开具了部分发票,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其次,鲍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经漫云公司人员验收后撤场。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不仅应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而且应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但根据鲍尔公司的一审庭审陈述及证人李某的证言,鲍尔公司撤场时,既未向漫云公司提交任何竣工验收资料,也未与漫云公司办理现场移交手续。段某无权代表漫云公司进行验收结算,不能以段某的“结算”行为推定验收合格。

三、案涉工程的楼梯扶手和中庭栏杆都有生锈脱漆等质量问题,需要鲍尔公司进行整改,只有相关质量问题整改完毕移交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结算付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鲍尔公司二审答辩称:一、案涉工程地点在漫云公司施工项目上,加工承揽成果无需另行交付,故安装完工之日起即视为标的已经交付。二、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质量保修期是一年,即2021年12月鲍尔公司从案涉工程所在的项目工地撤场后至2022年12月。目前保修期已过,鲍尔公司不再有保修义务。漫云公司现要求鲍尔公司履行保修义务,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二审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工程鲍尔公司于2021年12月完工撤场;漫云公司陈述段某系朱某安排在现场管理并与鲍尔公司进行对接的人员;漫云公司在诉讼中陈述其对结算清单载明的工程量无异议,但“护窗栏杆”“单面管”的单价双方未协商一致。

二审认为:本案中,一审证人李某的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在案涉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由段某代表漫云公司鲍尔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对接并负责工程的监督。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具体验收流程或要求,漫云公司鲍尔公司未向其交付书面验收资料为由主张双方尚未进行验收,依据不足。鲍尔公司于2021年12月完工撤场,后于2022年1月12日与段某就案涉工程进行核对结算,漫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指派了其他人员负责验收事项或其在案涉工程完工后合理期限内向鲍尔公司提出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结合段某的职责和施工现场的人员情况,证人李某所述关于工程完工后由段某进行了验收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漫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尚不足以否定双方的结算行为并阻却漫云公司的付款义务。故对漫云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并据此拒付款项的主张,二审不予支持。

漫云公司主张段某无结算权限,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委派了其他人员与鲍尔公司接洽结算事宜。且漫云公司对段某发送的结算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无异议,仅提出部分工程的单价双方未协商一致。二审经审理后认为,漫云公司存有异议的“护窗栏杆”“单面管”相对数量少且单价低,证人李某称系双方现场口头定价,具有一定合理性。漫云公司并未明确其对“护窗栏杆”“单面管”单价的具体意见,亦未举证反驳结算清单所载单价的合理性,故一审法院依据前述结算清单认定承揽报酬并酌情认定违约金,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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